第二十六条

有效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和宣传标志。

森林防火期内,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林区内的单位、社区等应当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林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开展森林防火知识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意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