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