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森林火灾发生规律以及森林防火工作需要,确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