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森林火灾发生规律以及森林防火工作需要,确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