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森林火险预警响应预案,根据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