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森林防火规划和本省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