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