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