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