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