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事故发生单位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是事故发生单位;

(二)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非本单位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负责生产管理和指挥的单位是事故发生单位;

(三)依法承包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包的单位是事故发生单位;

(四)非法承包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法发包和非法承包的单位是事故发生单位;

(五)其他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负有责任的单位是事故发生单位。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