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派出机关(机构)的人民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