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专家组。

专家组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安全生产形势的预测分析、相关专业领域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以及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技术论证、技术推广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