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派出机关(机构)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四)统筹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信息化建设、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还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