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二)检查安全管理机构履行职责;
(三)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
(五)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部门负责人在部门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