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排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经批准的排水专项规划是本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排水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水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