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共排水设施用地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水专项规划划定。

经规划确定的公共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