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排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公共排水设施用地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水专项规划划定。经规划确定的公共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