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排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开展排水和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排水和污水处理能力。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