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排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活动的监督管理,统筹组织排水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排水设施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城市管理、房产、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