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减少污水处理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