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禁止在排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

排水河道流经单位内部的,流经单位应当配合河道维护单位做好维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