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不达标的,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