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排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基本建设程序、排水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要求依法设计、施工、监理。排水设施建设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和淘汰产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