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四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三)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