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的;
(三)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