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二)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委托书查询利害关系人的相关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侵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