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律师提交的委托手续、案件材料,拒不告知案件有关情况的;
(二)不配合、不协助或者阻碍律师依法收集证据,应当按照律师申请履行调查职责而没有履行,应当签发调查令而不予签发的;
(三)依法应当安排律师阅卷而不予安排的;
(四)依法应当安排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拒绝或者拖延安排律师会见的;
(五)未按规定通知辩护律师开庭时间或者重大程序性决定的;
(六)违反规定,限制或者阻碍律师发表辩护、代理意见的;
(七)对律师因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而未及时制止、处理的;
(八)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全检查的;
(九)其他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