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第四章 权利救济与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采用函件、电话、短信、来访等方式,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投诉举报律师在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