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第四章 权利救济与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办案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办案机关应当畅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渠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律师投诉,并公开联系方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