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服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法律事务。

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财物,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以法律援助律师名义办理与法律援助无关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