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第三章 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有效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未经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不得游说、引诱受援人将法律援助改为有偿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