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第三章 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十八条有效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