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第二章 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律师依法提交的案件材料,办案机关和仲裁机构应当办理接收手续,出具签收证明。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