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律师依法提交的案件材料,办案机关和仲裁机构应当办理接收手续,出具签收证明。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