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第二章 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向法庭申请休庭:(一)辩护律师因法定情形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二)被告人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三)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四)其他严重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情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