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第二章 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变更办案程序、改变管辖、第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或者终结案件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