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辩护律师书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辩护律师;不同意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