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第二章 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第二十条有效辩护律师书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辩护律师;不同意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