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对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应当依法公正保障,允许律师充分发表意见。
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仲裁或者行政复议活动的,办案机关应当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