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调整。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