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第四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于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在淄博日报、淄博人大网上刊载,并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