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将报请批准的报告,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报请批准的报告,包括法规文本、法规草案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以及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等材料。

报请批准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

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