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五章 项目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专题视察、执法检查、开展询问或者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确定若干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