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区(县)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