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政府投资项目经工程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市、区(县)财政部门审核。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以财政审核的工程造价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