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国家、省简政放权的要求,创新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优化管理程序,精简管理环节,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支持、规范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本级政府投资领域,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