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计划编制、审批和监督管理。市、区(县)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综合管理、农业、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海洋与渔业、国有资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