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章 项目建设第四十八条有效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市政道路、公园、广场等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可以在竣工验收前试运行,试运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