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章 项目审批第三十一条有效项目概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重新上报审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