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章 项目审批第二十三条有效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办理规划选址或者规划设计条件、用地用海预审等手续,并委托相应机构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