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相应机构编制,报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使用市、区(县)本级财政性资金超过三千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