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章 项目审批第二十二条有效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相应机构编制,报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使用市、区(县)本级财政性资金超过三千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