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章 项目审批第二十四条有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规划选址或者规划设计条件、用地用海预审(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上选址的项目除外)、节能报告(未达到单独审查标准要求的项目除外)等审查意见以及资金落实情况等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