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章 项目审批第十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已决定开展前期工作,且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载明必要性论证的内容。前款规定的必要性论证,应当达到项目建议书的深度。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