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已决定开展前期工作,且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载明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前款规定的必要性论证,应当达到项目建议书的深度。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